《上海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30 阅读量:761次

现就《上海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2018年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税务部门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责。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为加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进一步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减轻办税缴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上海市数据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等。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税费工作高效有序的制度基础

从推进本市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际需要看,制定《办法》可以为本市高效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发挥税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助力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二)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创新举措

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制定《办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作用,推动“以数治税”成果与“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税务数据共享和执法、服务、监管协同,持续推动“数据跑路,多跑网路、不跑马路”,让更多税收治理创新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三)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

《办法》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为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税收共治职责,实现各部门、各类型税费信息共享交换,及时准确发现和依法规范不遵从税法的行为。

(四)应对税费征收保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划转完成,税务部门工作格局呈现由“税主费辅”逐步变为“税费皆重”的重大变化,税务执法服务对象也由“以法人为主”逐步变成“法人和自然人并重”,通过制定《办法》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制度,是应对税费征收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办法》共6章48条,分为总则、税费服务、信息共享、税费协助、监督保障、附则。第一章为总则,提出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等;第二至第五章为分则,从税费服务、信息共享、税费协助、监督保障等四方面,明确了税费征收保障的具体规定和措施;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主要特点和内容说明如下:

(一)突出税费皆重理念

《办法》将社保和非税征收工作贯穿始终,一是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协作管理以及共治保障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数据共享的原则;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对包括建立健全机制、协助开展、协调督促、经费保障等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二)突出多方协同治理

《办法》进一步扩大协助保障单位对象,涵盖约30个委办局和16个区人民政府。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在税费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二是明确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三)突出数据共建共享

一是将“数据共享”纳入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原则内容,凸显了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和数据共建共享的独特优势;二是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税务机关持续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明确本市部门之间税费信息资源共享按照《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四是强调信息使用部门对授权使用的共享税费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四)突出监督保障机制

《办法》规定本市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监督,凝聚社会监督工作合力。《办法》明确了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制度,加强税费征收管理行政执法,健全涉税涉费争议解决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健全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归集和发布工作机制等监督保障措施。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为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协作管理以及共治保障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