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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类型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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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两种合伙企业的共性,就是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有其他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
(1)企业信用度高。这源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替企业偿还。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基于此,合伙企业容易筹措资金,如从银行得到贷款,或从供货商那里赊购商品;
(2)迅速适应市场。合伙企业作为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彼此了解,相互信赖,志同道合,能够集思广益,增强企业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迅速适应市场,提高竞争能力;
(3)合伙企业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负税较轻,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的个人及家庭财产面临巨大风险。所以,投资人在准备合伙创业时,一定要选择值得信赖的、信誉卓著的合伙人。另外,合伙企业产权转让受到很大限制,不易流动,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这一规定,就注定了合伙人不能进退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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